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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0-4-21   点击数:89


3月31日,省司法厅依据新颁布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4号),对2015年2月实施的《山东省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细则》进行修订,重新公布《山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细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投诉受理范围、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职责、调查处理及监督管理程序等内容。《细则》将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细则》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扩大投诉受理范围,如:可以对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支付回扣、介绍费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进行投诉;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诉讼活动之外开展的相关鉴定业务也可以提出投诉;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提出投诉的权利。


《细则》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明确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可以交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应当依法直接处理;明确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投诉处理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司法鉴定协会协助开展调查处理等工作。


《细则》进一步细化调查程序。细化规定投诉调查人员、调查范围、调查程序等事项要求,对受理的期限、投诉材料、调查处理期限、补充材料及逾期未补充材料后果等内容进行规定,使受理、调查处理程序更加全面、客观、公正。


《细则》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规定对经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调查结果,结合被投诉人的违法违规情节及危害后果,作出不予处理、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明确处罚、处理的告知程序及逐级上报程序;明确投诉人权利救济途径,规定可以对投诉处理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细则》进一步突出行业自律。对行业协会的协助调查义务及行业惩戒的实施予以明确,被投诉人行为涉嫌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自律规范的,处理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转交相关司法鉴定协会进行调查,并按规定给予行业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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