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聊城市司法鉴定协会会费(以下简称会费)的缴纳、使用和管理工作,保障协会充分履行职责,根据《聊城市司法鉴定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会费,是指聊城市司法鉴定协会会员应向省司法鉴定协会缴纳的会费。 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三条 凡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均为省司法鉴定协会单位会员,按照本办法向省司法鉴定协会缴纳单位会费;凡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均为省司法鉴定协会个人会员,按照本办法向省司法鉴定协会缴纳个人会费。 新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和新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在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当年免交会费。 第四条 执业单位会员会费按照单位会员业务范围收取,单一执业类别的会费5000元/年,每增加一项业务类别增缴会费1000元/年;执业个人会员会费200元/年。 第五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于每年3月底前缴纳会费。 个人会员会费由所在司法鉴定机构代收后交市司法鉴定协会。市司法鉴定协会于每年4月15日前将会费上缴省司法鉴定协会。尚未成立司法鉴定协会的市,由司法鉴定机构直接向省司法鉴定协会缴纳会费。
第六条 省司法鉴定协会负责对会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司法鉴定协会对会费缴纳情况进行督促和落实。对拒不缴纳、不足额缴纳、不按时缴纳会费的,省司法鉴定协会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缴纳会费;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会员资格。 第七条 会费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行业管理工作; (二)推动行业发展,开展行业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等活动; (三)协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举行的会议,协会党委会议以及有关工作会议等; (四)协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会议及有关活动; (五)协会组织评审、评估、咨询、论证等活动以及支付专家费用; (六)行业监督、检查、奖惩、会员权益维护等; (七)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业务研讨、工作交流等; (八)组织开展业务调研和学习考察活动; (九)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业务信息和业务咨询服务; (十)司法鉴定行业宣传工作(含网站、刊物等); (十一)会员福利及其它公益活动; (十二)协会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及秘书处办公经费等;
(十三)固定资产购置、维修等; (十四)经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实行民主公开的财务使用管理制度。 (一)建立会费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财会制度规范使用; (二)每年年初编制会费支出预算,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报省司法厅备案。年终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三)会费支出必须严格标准并履行相应程序。
(四)会费收支情况按年度于次年一月份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告常务理事会和省司法厅。
(五)本届会费收支情况由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审计会费的收缴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由聊城市司法鉴定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聊城市司法鉴定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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